公開宣傳產品、虛假推介、承諾保本保收益和“灰色”售賣,是私募推介過程中的四大雷區(qū)。投資者要練就一雙火眼金睛,快速準確排雷,才能保護好“錢袋子”。
雷區(qū)一:公開宣傳產品——“私”募“公”開要警惕
法律規(guī)定,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募集機構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遇到下列三種情況,投資者要繃緊神經擦亮眼。
(1)公開傳播媒介多 如通過報紙、傳單、雜志、《公開信》、門面店電子顯示屏、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公開宣傳推介等方式,向社會廣泛宣傳私募基金產品。
(2)線上線下公開談 如線上線下公開舉辦的大型“理財講座”、推介會、基金路演宣傳、新聞發(fā)布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私募基金產品。
(3)社交媒體廣宣傳 通過微博、微信公眾號、針對社會不特定群體的朋友圈和微信群、熟人介紹、客戶拉客戶、口口相傳等方式,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
私募可公開“官宣”的內容僅有6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fā)展戰(zhàn)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協(xié)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雷區(qū)二:虛假推介——魚目豈為珠,慧眼方能識
投資者應警惕募集機構在私募基金宣傳推介過程中的兩種虛假推介行為:
(1)龐氏騙局 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
案例:B公司董事長將其曾經從事保險行業(yè)的營銷手法復制到私募基金產品推廣上:由營銷人員打著私募基金產品的幌子向不特定對象(沒經過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推薦“資金托管”產品;K基金公司以銷售私募基金產品為名,借新?lián)Q舊滾動操作,最終資金鏈斷裂,高收益神話破滅。
(2)狐假虎威 用銀行、政府和國企等身份背書,誘騙信任;
案例:p公司在銷售由Z銀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產品時,聲稱是Z銀行產品,資金有保證,吸引大批投資者購買;T私募公司通過高檔豪華會所裝門面,拉攏政府官員打著政府項目的旗號推銷、打平安保險擔保的幌子、宣傳公司掛牌上海股交中心等方式,吸引了大量投資者購買其私募產品。
雷區(qū)三:承諾保本保收益——人生得“益”需謹慎,莫使“收益”換本金
私募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但仍有私募機構通過變相承諾保本保收益,欺騙投資者,共有五種典型表述:
(1)本金不受損失 如“選擇我們,本金無憂”、“1年后,以本金112%的價格購買您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2)固定收益 如“年收益18%為你實力理財”“K基金公司按月、季或年度向投資者支付8%~18%不等的約定收益”。
(3)預期收益 如“A類份額預期年化收益15% ~16.8%”“保險公司為回饋老客戶特別推出的正規(guī)產品,年化收益率達到9%,并有正規(guī)銀行托管”。
(4)提供擔保 如“知名擔保公司向投資者提供《擔保函》,本息無憂”。
(5)承諾回購 如“固定年化收益率8%~14%,鄭重承諾一年內以回購形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簽訂回購協(xié)議的模式向投資者承諾12%-15%的收益率”。
雷區(qū)四:“灰色”售賣——產品銷售推介,拒絕“三無”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禁止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由本機構代銷的私募基金。
(1)代銷機構無資質
代銷機構應具備如下資質:經證監(jiān)會審核取得基金銷售資質+成為基金業(yè)協(xié)會會員。在認購基金前應對此進行核對。
案例:H公司設立了h基金,并請無基金銷售資質的保險公司銷售團隊進行代銷。
(2)推介人員無授權
募集機構不得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案例:小A未經正式授權即從事私募基金F的募集活動,相關產品風險暴露后,投資者難以維權。
(3)產品代銷無授權
禁止募集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即常說的“飛單”行為。
案例:J私募公司通過動員P銀行員工“接飛單”等方式, P銀行業(yè)務員向客戶兜售了巨額J公司私募產品,產品風險暴露后無法兌付。
友情提示:
一旦發(fā)現(xiàn)以上違規(guī)行為,及時收集保存證據(jù),立即向公安機關、監(jiān)管部門舉報,向中國基金業(yè)協(xié)會投訴。中國基金業(yè)協(xié)會受理投訴的主要途徑如下:
(1)在線受理:如涉及已在協(xié)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http://gs.amac.org.cn)”點擊該管理人公示信息頁面中的“投訴”按鈕,按照要求在線填寫并提交投訴信息;
(2)現(xiàn)場受理:北京市西城區(qū)月壇大廈A座25層;
(3)信函接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北京市西城區(qū)月壇大廈A座25層;
(4)私募咨詢熱線:400-017-8200
(5)證監(jiān)會12386熱線
(6)微信公眾號:中國基金業(yè)協(xié)會CHINAAMAC
(文章轉載自中國證券報,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和北京市星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制作。)